耐火等级是根据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砖荷软进行划分的,分为四个等级: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和四级。不同等级的建筑在材料选择、结构设计和使用功能上有所不同,需根据建筑的实际用途、人员密度、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。
各级耐火等级的具体要求:
一级耐火等级:
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。
适用于地下或半地下民用建筑、一类高层建筑,如高层建筑、高层重要公共建筑、高度大于54m的住宅等。
二级耐火等级:
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,其余构件为不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。
适用于单、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,如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。
三级耐火等级:
主要构件除吊顶(包括吊顶搁栅)和房间隔墙可采用难燃烧体外,其余构件均为不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。
适用于木结构屋顶的砖木结构建筑。
四级耐火等级:
主要构件除防火墙采用不燃烧体外,其余构件为难燃烧体和可燃烧体且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的建筑。
适用于以木柱、木屋架承重的建筑。
二级耐火等级厂房( 仓库) 内的房间隔墙, 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, 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.25h。
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,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.75h。
一、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( 仓库) 的上人平屋顶,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.50h和1.00h。
一、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( 仓库) 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。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、 难燃材料, 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、 难燃保温材料上时, 防水材料或可燃、 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。